解除保全申请人:翟范,男,194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正五,女,194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文琦,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翟维佳,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翟范、张正五与被告翟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16086号民事裁定,冻结翟维佳的银行存款1,183,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翟范、张正五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翟范、张正五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翟维佳的银行存款1,183,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二、对张正五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