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耶某(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皪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职务不详。
原告耶某(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立案。原告耶某(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耶某(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耶某(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耶某(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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