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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史某1与朱根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耿某某,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史某1,女,201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史某2(系原告史某1的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鋆,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根福,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耿某某、史某1与被告朱根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耿某某、史某1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耿某某、史某1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史某1撤诉。

审判员:杨东锋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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