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史某1,女,201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史某2(系原告史某1的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鋆,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根福,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耿某某、史某1与被告朱根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耿某某、史某1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耿某某、史某1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史某1撤诉。
审判员:杨东锋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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