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耿某某,女,194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金600,000元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即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502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通过借贷平台认识。2018年4月4日,原告及案外人肖某某一同与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4日至7月3日,月利率为1.5%;另约定,被告如逾期还款,应每日支付所有未还本息总和的0.1%作为罚息,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随后,被告以其所有的502室房屋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嗣后,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吴某某辩称,借款经过及金额属实,抵押借款合同系本人亲笔签名及捺印。被告现无经济能力,需要将502室房屋出售后才能归还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4日,原告及案外人肖某某共同与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1,200,000元,原告及肖某某各自出借6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1.5%;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如逾期归还,每日需支付所有未还本息总和的0.1%作为罚息;借款人同意承担合同及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合同另明确将502室房屋作为抵押物。同日,被告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600,000元。2018年4月8日,原告及案外人肖某某与被告就上述借款以被告所有的502室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后,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按期还款。2018年10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6,000元。
  以上事实,有抵押借款合同、承诺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证明、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有抵押借款合同、承诺书及交易明细为证。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9,000元及本金600,000元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既未超过双方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6,000元,既符合双方的约定,其主张的金额亦未超过律师收费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耿某某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9,000元;
  二、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耿某某本金600,000元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耿某某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吴某某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耿某某有权对被告吴某某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依法行使抵押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计5,09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文诒

书记员:徐嘉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