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派出所,捕前租住**市**区**宾馆,无业。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9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冈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冈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市**区**村废弃大棚旁的小路上,遇见被害人许某某,被告人一手从后捂住被害人嘴、一手抱住被害人腰,将被害人拉进废弃大棚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说明、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和解协议、收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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