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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上海鲜活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鲜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熊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贤,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露,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上海鲜活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上海鲜活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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