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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柳杨与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耿柳杨,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潘育祥,总经理。
  被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莫英华。
  原告耿柳杨与被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耿柳杨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耿柳杨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柳杨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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