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柳杨,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潘育祥,总经理。
被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莫英华。
原告耿柳杨与被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耿柳杨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耿柳杨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柳杨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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