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玉华,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年平,男,194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淑(被告杨年平配偶),女,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女。
原告耿玉华与被告杨年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耿玉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耿玉华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耿玉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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