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根,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毅,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耿磊诉被告万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被告万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根据汇款资料显示汇出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上海淮海支行,汇入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或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经审查,被告万毅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万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万毅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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