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国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金国祥、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发现被告金国祥、姚某下落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目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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