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耿立蒙,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国祥,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姚华,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申请人耿立蒙与被申请人金国祥、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金国祥、姚华名下银行存款18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就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耿立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金国祥、姚华名下银行存款18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432元,由申请人耿立蒙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倪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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