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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路路与徐金根、王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耿路路,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箫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金根,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爱英,女,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耿路路诉被告徐金根、王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金根、王爱英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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