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回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93771G。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执行董事。
聂回立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聂回立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聂回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8元,减半收取计2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信云丽
书记员: 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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