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聂小某与上海四裕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聂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镒铭,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四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汝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聂小某与被告上海四裕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李  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