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镒铭,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四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汝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聂小某与被告上海四裕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李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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