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延林,男,195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代理人潘婷,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林华,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益流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依克。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杨桦。
原告聂延林与被告张林华、上海益流客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聂延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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