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建军,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湧,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原告聂建军与被告江湧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聂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聂建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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