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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诉董三定、董某、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聂某某
董三定
董某
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董三定。
被执行人:董某。
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后湖四路香山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海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董三定、董某、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董三定、董某、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刘庆娟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彭涛

书记员:梁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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