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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宁树全、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聂某某
孙康宁(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宁树全
徐某某

原告聂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康宁,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树全。
被告徐某某。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宁树全、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康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树全、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有原告聂某某、被告宁树全的签字,应认定其证明效力,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宁树全向原告聂某某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双方借款协议的约定,宁树全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向聂某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应予支持。因被告宁树全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履行偿还义务。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树全、徐某某共同支付原告聂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2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宁树全、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宁树全向原告聂某某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双方借款协议的约定,宁树全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向聂某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应予支持。因被告宁树全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履行偿还义务。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树全、徐某某共同支付原告聂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2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宁树全、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审判长:王文杰
审判员:刘润龙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史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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