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54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69********,**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常住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23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富平县**镇**村一家中同他人吃饭饮酒,当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人沿**镇**村村道行驶至**商业街十字南侧附近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淡村中队执勤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9mg/100ml。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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