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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乡**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居委会****城**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FGP***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聂某乙等人由贵阳往安顺方向行驶。当日15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花安高速67KM+100M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引发聂某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聂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聂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2月29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警并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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