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609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庆市宿松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5日,公安机关提请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聂某某有无精神智能障碍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2020年12月8日,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聂某某陪其丈夫到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安徽胸科医院就诊,因自己没有手机又无钱购买,遂想盗窃他人手机使用。12月25日凌晨,聂某某来到医院门诊楼2楼三科17、18病房内,趁被害人单某某、陈某某熟睡之际,将病床床头柜上三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牌NEX 手机价值人民币2667元,被盗VIVO牌X7手机价值人民币394元,被盗OPPO牌A57手机价值人民币310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盗VIVO牌NEX 手机、VIVO牌X7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单某某,2020年8月26日,聂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等书证;2.被害人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犯罪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桂兰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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