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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盗窃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聂某某以借用肖某乙手机为由,两次秘密通过肖某乙的手机银行将肖某乙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内1580元、3248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一直未还。案发后,聂某某亲属退赔肖某乙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聂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证人肖某甲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629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_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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