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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聂某
孙永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系西安商贸旅游学院学生。2010年1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永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聂某及其辩护人孙永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聂某在本市东大街凯悦酒店自行车棚内,将该店员工聂文峰停放在此的铁马牌山地自行车(经评估价值人民币7450元)1
辆盗走。破案后追回赃物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记录、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告知书、指认照片、被告人聂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聂某系在校学生,无前科,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聂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49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聂某系在校学生,无前科,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聂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4900元(已缴纳)。

审判长:彭晓梅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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