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焱,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涛,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刚朝,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灵四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望,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聂焱与被告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聂炎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焱撤诉。
审判员:杨丽萍
书记员:李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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