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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美华、肖卫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迪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起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欣逸五金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新村二区(何益民户)。
  经营者:聂美华。
  被申请人:聂美华,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肖卫剑,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唐岳和,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人上海迪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欣逸五金批发商行、聂美华、肖卫剑、唐岳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2507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欣逸五金批发商行、聂美华、肖卫剑、唐岳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欣逸五金批发商行、聂美华、肖卫剑、唐岳和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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