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贵昌,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洪华,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进学,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芦广亮,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聂贵昌与被告施洪华、施进学、芦广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对被告施洪华、施进学、芦广亮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安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贵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被告施洪华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5月27日,原告聂贵昌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洪华、施进学、芦广亮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聂贵昌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洪华、施进学、芦广亮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贵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聂贵昌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朱华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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