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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红营业信托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澍,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女,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章,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上诉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2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属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案件由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刘红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联储证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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