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翔,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澍,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子君,女,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章,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谦,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3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营业信托纠纷错误。本案系侵权纠纷,不能适用约定管辖方式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本案中,原告以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其财产权益遭受侵权损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本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亦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联储证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子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解决”,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本案案由确定有误,且因影响重大应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此类案件并非罕见,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至于案由问题,系审理法院结合诉讼标的和诉请予以确定。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