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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共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柴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联合共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袁天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婷,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迪,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柴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加军。
  原告联合共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柴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联合共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合共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裔佼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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