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孙洪森,董事长。
被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罗智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泠泠,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2019年2月20日,原告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缪景好
书记员:钱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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