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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砚山县中医院、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文,女。
  被告:砚山县中医院,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谢树碧。
  被告: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黄庆文。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砚山县中医院、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砚山县中医院、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逾期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林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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