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文,女。
被告:砚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延彬。
被告: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黄庆文。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砚山县人民医院、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砚山县人民医院、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逾期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林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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