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文,女。
被告:砚山县第一中学,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纳俊。
被告:砚山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张珠阳。
被告: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黄庆文。
被告:砚山县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罗晓舟。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砚山县第一中学、砚山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砚山县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砚山县第一中学、砚山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砚山县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逾期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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