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肇勋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彭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元,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黎,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焕普。
被告:山东启信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卓亚大酒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焕普。
原告肇勋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启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启信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卓亚大酒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启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启信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卓亚大酒店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间的合同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现山东启信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卓亚大酒店已于2019年2月22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就本案所涉纠纷提起仲裁,原告也已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系争合同所涉仲裁协议的效力【案号:(2019)鲁15民特1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的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且聊城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被告方的仲裁申请,故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应由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且原告在向本院起诉前,亦已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该案未审结之前,原告的起诉不应当予以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肇勋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郇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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