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邓明发
方某
方松
方正学
樊孝珍
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王庆元(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某某。
原告方某。
原告方松。
原告方正学。
原告樊孝珍。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明发。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晓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元,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方某、方松、方正学、樊孝珍与被告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方某、方松、方正学、樊孝珍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方某、方松、方正学、樊孝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方某、方松、方正学、樊孝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某某、方某、方松、方正学、樊孝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方某、方松、方正学、樊孝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方某、方松、方正学、樊孝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某某、方某、方松、方正学、樊孝珍负担。
审判长:邓希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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