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东南,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祥宣,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家欣,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东南与被告戴祥宣、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俞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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