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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伟华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公开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肖伟华(曾用名:陈永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禄丰县禄丰县**镇**村委会**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伟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肖伟华酒后误以为被害人余某甲在辱骂他,于是从自家楼梯爬到邻居孙某某家房顶上,用房顶上的瓦片砸余某甲,随后又用瓦片向周边房顶乱砸,致使附近居民余某甲、孙某某、管某某、刘某某四家的瓦顶受损,余某甲、孙某某两家的太阳能热水器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为5306元。被告人肖伟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甲、孙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伟华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伟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伟华故意砸坏他人房顶及太阳能热水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伟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伟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伟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伟华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精                       

检察官助理:王进忠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伟华现取保候审,电话1575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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