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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伟强与杨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肖某某,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何  俊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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