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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佳佳、秦欢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佳佳,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建民,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欢,曾用名秦欢欢,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佳佳、秦欢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佳佳、秦欢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份,被告人肖佳佳伙同秦某1(在逃)共谋实施诈骗,以向全国各地邮寄虚假中奖彩单,并以中奖需要公证费、审计费、个人所得税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将钱款转至其购买并掌控的银行账户中。秦某1联系了被告人秦欢刷卡套现,被告人肖佳佳将户名为郭某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秦欢。2016年9月26日,被害人赵某(1943年4月27日出生)收到上述中奖彩单,与中奖彩单上所留的兑奖电话与公证电话联系后,于2016年9月27日至9月30日先后四次从邮政储蓄银行铜川市红旗街支行、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城信用社、建设银行铜川七一路支行给郭某的不同银行卡上转款共计9万元。随后被告人秦欢用POS机将其中的8万元陆续套现交给肖佳佳。秦欢收取手续费3600元。另外1万元因故未被POS机刷出,后被孙某、郭某取走。
案发后,被告人肖佳佳、秦欢的亲属及孙某分别主动退赔被害人76400元、3600元和10000元现金,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2016年9月,陈某1(已判刑)与樊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陈某1联系被告人秦欢刷卡套现。2016年9月25日被害人邓某(1940年7月21日生)接到上述中奖彩单,与中奖彩单上所留的兑奖电话与公证电话联系后,被要求以上述名义于2016年9月27日至10月2日先后四次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火炬区、兴贤路等地的农业银行将共计37300元转入陈某2的银行账户中。随后被告人秦欢用POS机陆续套现后交给陈某1,秦欢收取手续费1700元。
案发后,陈某1退赔被害人邓某37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秦欢被抓获后,其如实供述了被告人肖佳佳诈骗被害人赵某、陈某1诈骗被害人邓某的事实及其帮助肖佳佳、陈某1等人刷卡套现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为被害人赵某、邓某报警。
2、汇(转)款收据、存款凭条、银行明细、银行业务凭证及流水、相关银联系统交易明细、涉案POS机刷卡记录及注册绑定信息载明,2016年9月27日、29日、30日,赵某四次共汇款给郭某名下银行卡90000元。80000元被通过POS机刷卡套现,10000元被取现。2016年9月27日、10月1日、10月2日,邓某向陈某2的银行卡分四次共存入37300元,后被通过POS机刷走套现。
3、九芝堂宣传彩页及公证书材料、快递信息、通话记录详单载明,被告人邮寄给被害人的虚假彩单。赵某通过家中座机与号码为XX的电话的通话记录。被害人邓某通过其手机号码与号码为XX、XX、XX的电话的联系记录。
4、被害人陈述
(1)赵某陈述载明,2016年9月26日下午两点半,其收到邮局送的信,里面是北京九芝堂保健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彩页和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的公证书。其刮开宣传彩页的刮奖区,中了二等奖100万元,其用家里座机拨打了公证专线,一名自称刘某1的女的说她是北京丰台区公证处的,后说要收取公证费、审计费、个人所得税,并给其一个叫郭某的邮政储蓄账号,其分4次汇了9万元,后电话打不通了,其就报警了。
(2)邓某陈述载明,2016年9月25日晚收到快递包裹,打开后发现两张中奖传单,各显示中奖金额100万元,其看到传单上有写可以委托公证处领奖,其就拨打了传单上公证处的号码,对方一个女的称需要支付一些手续费,并提供了陈某2的银行账号,其就于9月至10月分四次转了37300元到该账户。后来奖金没有到账,拨打公证处电话无法接通,其就报警了。
5、证人证言
(1)刘某2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秦欢找其借了多台POS机刷卡套现,后发现秦欢刷储蓄卡。
刘某2与秦欢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秦欢将POS刷卡小票照片发于刘某2,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共计7笔,其中刷郭某银行卡69980元,刷陈某2银行卡34000元。
(2)郭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左右,孙某让我帮忙去北京的银行用我的身份证办银行卡,承诺一张银行卡给100元好处费。孙某和我、几个不认识的人去北京,我在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分别办理2张银行卡,都交给他。不久,孙某开车拉着我到北京查询办理的储蓄卡里是否有钱,发现一张农商银行卡中有1万元,我通过ATM机取出交给他了。
(3)孙某证言可以与郭某证言相印证,另又证实,曹某联系让其找人办银行卡,每张给150元。其将郭某办的8张和自己办理的9张银行卡交给通过曹某认识的杨某1。9月底的时候,曹某联系说让带着郭某去北京补办银行卡,其意识到郭某的卡上有钱了。
(4)元某证言、杨某2证言、杨某1证言可以相印证,证实了涉案使用的“郭某”的银行卡的来源。
6、搜查、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从刘某2处扣押涉案POS机。从孙某处扣押现金10000元。
7、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载明,秦欢辨认出肖佳佳、陈某1、秦某1、刘某2、涉案银行卡、涉案POS机。5台涉案POS机账目正在核查中。肖佳佳辨认出秦某1,刘某2辨认出秦欢,郭某辨认出孙某。陈某1辨认出秦欢、樊某。
8、同案犯陈某1供述载明,2016年9月初,我和樊某合计做电信诈骗,经过几次商讨,后决定以向全国各地邮寄装有虚假中奖彩单信件的诈骗手段,并于9月中旬开始实施诈骗,我打听到秦欢可以刷卡套现,就去找他,我们约定每刷1万元付给他400元的手续费。我把我买来的1套5张银行卡给秦欢。如果银行卡进钱了,我联系秦欢,当天20至21时之间,秦欢会告诉我取钱地点。我们用黑卡手机号联系。我去找他说套现的事情时,秦欢就直接说刷1万元收取400元手续费,而我所刷的银行卡是储蓄卡,储蓄卡是可以在银行ATM机或者柜台上直接不收费取钱的,没有必要用POS机刷卡套现,所以秦欢是知道我套现的钱是不正当收入,是诈骗得来的。秦欢刷户名为陈某2的卡共刷了四次左右,套现有37300元,秦欢获利1700元。
9、刑事判决书载明,陈某12017年5月1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10、侦查终结报告书、抓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信载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犯罪事实。被告人肖佳佳、秦欢被抓获归案,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23日肖佳佳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1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肖佳佳、秦欢的户籍信息,在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涉案人员秦某1,别名秦某3,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1月20日在逃。
13、被告人供述
(1)肖佳佳供述载明,2016年9月十几号,秦某3(秦某1)找我说想发点信,问我干不干,就是通过发送虚假中奖信件骗钱,合伙诈骗,我说干。秦某3找了一个接电话的女的,拿来两千张宣传彩页,是北京九芝堂中奖彩页和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公证书,我去购买了1000份信封,秦某3找人给每个信封里面装宣传彩页和公证书,他又给我一个存有个人信息的U盘,我去复印部给每个信封上面打印上收件人的地址、电话、人名,花了4200元去邮寄。寄完信件回到安阳后,秦某3让我给秦欢送5张写着郭某名字和密码的银行卡。大约过了4天左右,秦某3说一个姓赵的老太太打到公证专线上。后秦某3说卡上打钱了,他联系秦欢通过POS机套现,我去秦欢家拿过9600元,本来应该是10000元,按照我们之前和秦欢说好的,每套现10000元给秦欢400元。其他的钱都是秦某3联系秦欢拿的。我们诈骗了姓赵的老太太有8万元,还有1万元因卡出问题刷不出了。这些钱都是通过在秦欢那刷POS机套现出来的。我分了3万多元。
(2)秦欢供述载明,我知道用POS机刷卡套现的钱是诈骗获取的,诈骗团伙有两拨,一拨里有个叫陈某1的,一拨里有个叫佳佳的。2016年9月份的时候,佳佳(当庭供述秦某3)到我家问我能不能刷卡套现,我说可以。后他给了我5张户名都是郭某的银行卡。2、3天后,肖佳佳打电话给我说卡里进钱了。我用借的POS机把钱刷出来,按照每1万元扣400元手续费扣钱后把刷出来的现金给肖佳佳。没几天,一个叫陈某1的也找到我给我银行卡让我给他套现,他给了我一套五张陈某2的银行卡,并说如果哪行卡里有钱了会打电话让我刷出来,每刷1万元收取400元手续费。后来有一次陈某1喝完酒找我来拿钱时,陈某1告诉我说他给我的银行卡里面刷出来的钱是他和几个人一块搞诈骗得来的钱。他们两人都是以同样的方式给的银行卡让刷卡套现,所以肖佳佳让套现的钱也是诈骗得来的。
当庭供述称,肖佳佳和陈某1让我套现的都是储蓄卡,储蓄卡在银行取现是不需要手续费的,我就感觉钱来历不正当。
量刑证据
1、证人证言
(1)肖某证言证实,其为肖佳佳的父亲,愿意替肖佳佳赔偿被害人。
(2)秦某2证言证实,其是秦欢的父亲,秦欢被拘留后,其找到肖佳佳的家长,他同意退钱,其也愿意退赔。
2、扣押清单、领条载明,扣押肖某退赔款8万元,扣押秦某现金3600元。2017年8月10日宋某(肖佳佳表哥)从王益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领走现金3600元整。
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及谅解书载明,2016年12月2日从陈某1处扣押赃款37300元,邓某于2016年12月14日领走。2016年12月6日赵某收到退赔款9万元人民币,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4、被害人赵某的户籍证明信及被害人邓某的身份证载明二被害人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欢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为其刷卡转移非法所得,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欢诈骗的罪名应予纠正,对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均为65周岁以上的老人,对被告人肖佳佳酌情从重处罚;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佳佳参与预谋,且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其辩护人辩称的其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欢、肖佳佳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欢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被告人肖佳佳及陈某1的诈骗犯罪事实,且均已查证属实,系立功,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佳佳、秦欢的亲属能够主动退赔被害人赵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肖佳佳辩护人辩称的肖佳佳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所迫犯罪,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其诈骗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又系通过邮寄信件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宣告缓刑,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肖佳佳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秦欢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佳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秦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淑芳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

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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