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赵洪泽,
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
被告:
唐某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龙泽北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福,职务:经理。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
唐某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肖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庆海
书记员: 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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