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赵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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