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力军,男,195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苏世立,男,199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琼,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卓晙,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力军与被告苏世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力军、被告苏世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人民币,下同);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签订《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原、被告还签订《协议书》。上述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面积65.40平方米,总价300万元,房屋内的户口遗留问题由原告解决(上上家留有8个户口未迁出),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2018年5月15日前签订示范文本和房款支付等事项。原告已支付定金3万元。2018年5月13日,双方准备签订示范文本并由原告再支付定金47万元,但原告在途中收到亲属微信,称系争房屋于2014年7月24日失过火,当时有报道。原告得知很吃惊,因之前被告和居间方均未告知此事。当日双方见面时被告开始还说不知道,后来原告拿出手机,被告才承认其于失火后2015年1月才购买系争房屋。双方同意暂不签订示范文本,双方各自向有关方面了解失火情况。经了解失火属实,无人死亡,仅一人送医,物业公司花费4万元(由产权人支付)修复了外墙,并表示房屋无质量问题。2018年5月19日,居间方突然告知原告,被告准备解决系争房屋的户口遗留问题,为此房屋总价将提高至330万元。原告不同意,要求按照300万元履行。被告则坚持提价,否则退回3万元定金,后表示可双倍返还定金。据了解系争房屋目前已出售,出售价格348万元。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苏世立辩称,2018年春节前后,因被告涉及套路贷,故在中介方挂牌出售系争房屋。因房屋内遗留上上家户口,故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原、被告于2018年5月7日签订协议,被告收到了原告支付的3万元意向金。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签订网签合同,但在签约当日,原告提出系争房屋曾遭遇火灾,故双方没有签成网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47万元房款,但原告也没有支付,存在违约。直到2018年6月6日,原告拒不支付房款也未签订网签合同,故被告向中介发送解约函要求解除合同。系争房屋同类型房源市场价格未涨反跌。被告在双方合同解除后,自行解决了遗留户口问题,以34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是为减少自身损失的合理措施,并非房屋上涨的获利。原告凭借自身执业优势,在户籍新规实施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购买系争房屋,且最终因其自身违约失去获利机会,不应被认定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7日,原、被告与居间方上海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同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300万元,于2018年7月7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双方同意最晚不得晚于2018年5月15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若被告收取定金后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则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若原告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则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原告为表示购房诚意在签署合同时向居间方支付购房意向金3万元,如被告签署合同的,则意向金转为部分定金;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前支付定金47万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24日内,原告支付部分房价款180万元;房款68万元由原告申请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尾款2万元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后当日内支付;双方违约责任中均约定:如一方未按照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等等。同日,双方另签订《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内存在的户口遗留问题由原告解决,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
2018年5月13日,原、被告约定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日原告提出系争房屋发生过火灾,要求被告了解失火情况,未与被告进行网签。此后原告未及时与被告约定再次网签的时间,亦未按约继续支付购房款项。2018年5月19日左右,原、被告进行磋商,因被告提出户口问题可以自行解决,价格提高至330万左右,双方磋商不成。2018年6月6日,被告通过居间方向原告发出解约通知函,告知:被告确认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已收取的定金3万元同意双倍返还给原告等等。原告在收到居间方转交的解约通知函后,于2018年7月16日向居间方邮寄信函,表示要求被告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等等。2018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在解决系争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问题后,已将系争房屋以34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审理中,被告提供“安居客网站”房屋价格走势图,主张截止2018年12月,系争房屋同类型房源的市场价格并未上涨,甚至还有下跌,原告不存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对走势图表示看不懂,但认可系争房屋同小区房价该段区间内不可能上涨。
上述事实,由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收款收据,解约通知书,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合同约定,为办理过户手续之需,双方应当于2018年5月15日前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双方未能按约网签,且系争房屋目前已由被告另行出售,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双方所签的买卖合同理应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致使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如何认定。双方曾约定于2018年5月13日进行网签,当日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网签,此后原告未及时与被告约定再次网签的时间,亦未按约继续支付购房款项,故原告对此存在过错。然被告此后一周内即以户口问题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提高房价,不同意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义务,且在其自行解决户口问题后已向他人出售系争房屋,故双方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系被告根本性违约所致。对于被告庭审中提出的双方合同因原告违约已于2018年6月6日解除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诉请,考虑到原告实际仅支付过3万元定金,双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网签的责任在于原告,且被告在较短时间内即已明确表示不愿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在此期间并未上涨,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尚有其他损失,故本院对此实难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世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双倍返还原告肖力军定金共计6万元;
二、驳回原告肖力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肖力军负担2,250元,被告苏世立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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