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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露依,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肖某和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复核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72元(原告肖某尚未预缴),免于收取。

审判员:赵  晨

书记员:刘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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