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露依,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肖某和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复核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72元(原告肖某尚未预缴),免于收取。
审判员:赵 晨
书记员:刘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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