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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天来与上海荣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肖天来,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微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厚平,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敏,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马鞍山市。
  被申请人:上海荣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
  申请人肖天来与被申请人张敏、上海荣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天来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109,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敏、上海荣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09,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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