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好辉,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XXX、XXX楼。
负责人:胡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薇,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好辉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好辉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肖好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好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2元,由原告肖好辉负担。
审判员:张文忠
书记员:阴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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