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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家琪与张昉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肖家琪,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跃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昉临,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家琪与被告张昉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201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张昉临银行存款人民币541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肖家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昉临银行存款人民币54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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