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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家琪与张昉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肖家琪,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跃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昉临,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家琪与被告张昉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肖家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60,0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4、被告支付违约金26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均系案外人唐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某公司”)的股东,经协商由原告将其持有的唐某公司10%股权作价260,000元转让被告,该股权转让经唐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唐某公司也完成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因被告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昉临应支付原告肖家琪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0元;该款被告张昉临应于2019年11月12日前支付原告肖家琪人民币150,000元、2019年12月12日前支付原告肖家琪人民币50,000元、2020年1月12日前支付原告肖家琪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50,000元应于2020年2月12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张昉临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调解主文第一项足额履行,则原告肖家琪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肖家琪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保全费人民币3,225元,合计人民币6,1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肖家琪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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