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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如与郑跃华、郑新荣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肖小如,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跃华,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郑新荣,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梁观长,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许伦朋,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郑自忠,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杨天长,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肖连昌,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陶本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张新明,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朱文禄,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张云章,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张寿荣,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黄家元,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朱菊昌,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郑水祯,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上述被告郑跃华、郑新荣、梁观长、许伦朋、郑自忠、肖连昌、陶本建、张新明、朱文禄、黄家元、郑水祯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宇驹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跃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小如与被告郑跃华、郑新荣、梁观长、许伦朋、郑自忠、杨天长、肖连昌、陶本建、张新明、朱文禄、张云章、张寿荣、黄家元、朱菊昌、郑水祯、第三人上海宇驹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肖小如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小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国伟

书记员:尚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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