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应财,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雯倩,女,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肖应财与被告吴雯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应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雯倩归还本金1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50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吴雯倩支付律师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合计18,000元,后仅归还500元,尚余17,500元未归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吴雯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借款与事实不符,实际为套路贷平账所致。2017年底,被告从第一家公司借款9,000元,后经中介介绍由其他公司进行平账,2018年4月已经归还了628,979元,并且在长桥派出所内陆续有还款。当初向原告借款的实际金额为10,000元,但是实际到手款项仅为7,000元,但是当时被告受到威胁,必须出具金额为18,000元的借条。当时原告要求的还款方式为借期十周,每周归还1,420元。之后,在还款时间未到的情况下,原告即不停找人骚扰被告。
诉讼过程中,吴雯倩向本院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立案告知书一份,证明其已经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报案并已经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吴雯倩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并明确表示本案系套路贷所致。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且已经公安机关立案,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肖应财可再行起诉主张相应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应财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嶔操
书记员: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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