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成国,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滔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施莹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成国诉被告上海滔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肖成国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成国撤诉。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陈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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