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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旋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肖旋明
巫国华(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旋明,无业。2010年6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巫国华,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旋明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艺华、被告人肖旋明及其辩护人巫国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旋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旋明所犯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旋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旋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旋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旋明所犯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旋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旋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闫玲冯万长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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